东北石油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 时间:2014-04-01 点击数:

东北石油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财库[2003]21号)、《黑龙江省省级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库[2003]24号)、《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管理制 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黑财库[200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事业经费的支付管理,包括:⑴ 财政预算内资金;⑵ 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⑶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事业经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清算,具体支付方式:⑴ 财政直接支付。用于统发工资 、统发离退休费、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以及其他单笔支出20000元以上的采购支出。⑵ 财政授权支 付。用于未统发工资、未统发离退休费、20000万元以下的采购支出和零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 电费等支出。

第四条 各机关处室、二级院系每月5日前应根据批复的事业经费预算编制下月经费使用计划表,上报 计划计划财务处计划科;每月10日前计划科汇总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计划申请表,计划计划财务处处 长审批后,交由财务科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计划申请;省国库支付中心每月25日前,下达下月批复计 划指标;计划科根据下达的计划指标,每月30日前将下月指标拨付给各机关处室、二级院系;各机 关处室、二级院系合理安排各项经费的使用,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库单一账户要求,在建设银行设立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即应缴财政专户)。

第六条 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 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 款项,除此以外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附属单位划拨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即应缴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我校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上缴活动。 该账户只能用于我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

第三章 业务支付流程

第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财政直接支付统发工资、统发离退休费时,根据财政返回的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及代理银行返 回的工资表进行账务处理。

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涉及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 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原始凭证报计划财务处。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 资料、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支付申请的情况说明、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 等文件及票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1.支付工程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 、工程合同、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审计决定、发票及政府采购审 批手续等。2.支付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价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供货合同、外 贸合同付款通知、设备采购清单及验收单、发票、政府采购手续等。

(二)经计划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连同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的复 印件一起报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并发送电子数据。

(三)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

(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

第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 按规 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 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原始凭证,在计划财务处 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条 国库支付额度余额在年度终了注销,未用完的授权额度需做退回处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余额 待下一年度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复后再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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