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落实、推进公务卡支付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库[2007]2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宜的函》(黑财函[2014]5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所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主要用于财政资金(国库)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批量办理公务卡,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内把办卡申请单据统一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汇总后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各单位送交的办卡材料应真实完整,同时要求职工填制公务卡申请单时要与个人的工资卡进行关联,以免因延期还款所产生的信用不良等问题的出现。
第六条教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务卡注销的手续并退还公务卡,人事处办理教职工退休及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要经计财处会签。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八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登记和更新。
第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的规定
第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时,以取得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按照省财政厅规定,下列项目应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
(一)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机票。
(二) 公务接待费中的住宿费、餐饮费。
(三) 办公费中购买日常办公用品。
(四)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燃料费、维修费。
(五) 培训费中主办方发生的场租、住宿,参培方按主办方要求统一上交的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省财政厅规定,下列情况可暂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 未使用财政资金安排公用经费的集中支付预算单位。
(二)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 在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四)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指购买服务类)的公务支出。
(五) 差旅费中的火车票、汽车票、机场大巴及出租车费。
(六) 办公费中购买书报杂志费用。
(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第十四条 由于各商家收款环境不同,许多不具备刷卡条件,确实无法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对方单位证明,可暂缓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另行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国家、省级部门如有相关制度出台,按新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