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

作者:计划财务处 时间:2014-04-01 点击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自2003年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来,我省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了明显提高,财政调控能力有了显著增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日益突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已经确立。但从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覆盖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支出实拨数额较大;有的市县财政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规范,财政资金没有通过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和清算;有的市县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预算单位未能全面履行财务管理职能等。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在2012年年底前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一)省本级改革目标。2012年年底前,省本级要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坚决禁止预算单位向本级临时性账户和下级预算单位划转财政资金。(二)市(地)改革目标。2012年年底前,所有市(地)要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将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将财政代行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全部退还预算单位,全面完成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市辖区改革比照县(市)级改革方式,由所属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完成。

(三)县(市,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改革目标。2012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目前仍由财政代行预算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职能的县(市),原则上要将会计核算职能退还预算单位;对暂时无力行使会计核算职能的预算单位,要在实行规范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基础上,暂时保留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在接受预算单位委托的前提下为预算单位代理记账,但必须与财政脱钩。凡实行乡财县管的县(市),可将乡镇视为一个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是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撤销国库收付管理机构、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原用于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实有资金账户。财政部门在区分账户资金余额来源的基础上,可将由财政拨款形成的余额全部退回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二是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专用账户。撤销财政统一开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每个预算单位分别开立一个零余额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三是规范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撤销原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实有资金账户,同时在当地代理银行范围内为每个预算单位分别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省本级预算单位临时性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用于经费结余、往来资金、上级财政拨款和经营性收入核算;基本零余额账户变更为专用零余额账户,继续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对于委托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也要单独设立零余额专用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预留银行印鉴由本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分开保管,并签订代理记账协议。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要纳入财政动态监控范围,代理银行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账户资金流动和余额情况。

(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是扩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覆盖范围。除涉密资金,救灾、维稳等公共突发应急事件资金,以及非预算单位资金以外,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二是建立标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由预算单位在用款计划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先行垫付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当日营业终了后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对于因条件限制、当日无法与国库单一账户完成清算的县(市),可暂时在代理银行开立清算资金账户,该账户由国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拨付到该清算账户时不得列支。三是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转移支付和政府采购支出等大额支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零星小额支出和无法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出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都不得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和下级预算单位。

(三)建立健全预算单位会计管理职能。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预算单位要配备具有会计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履行本单位会计管理职能。对于委托会计核算机构代理记账的,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会计管理的职能和作用,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可靠,保证财政资金管理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进行预算管理、集中支付、会计制度、软件使用等基础性业务培训,保证有关业务平稳、有序运行。

(四)加强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推进财政与预算单位(包括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网络连接工作。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地方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软件,妥善解决关联软件接口,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指标管理、工资统发、总预算会计等相关系统的衔接工作。要选调培养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网络信息管理人员,做好计算机软件的业务操作培训工作。对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暂时不具备网络连接条件的市(地)、县(市),可采取预算单位利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网络终端或填制纸质单据的方式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五)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完善内部制衡纠错机制。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控,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强财政调控能力、强化财政资金安全、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措施。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健全国库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国库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国库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库的管理。在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合理整合基础上,健全国库管理机构,明确国库管理职责。加强国库管理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满足工作需要。理顺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与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职责关系,对于市(地)、县(市)单独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国库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对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国库集中支付承办机构要在国库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使国库集中支付承办职能。

(三)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确、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编制综合部门预算,为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财政动态监控等配套改革,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和办法,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范围、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能等做出具体规定。

(四)科学制定方案。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报送路径为gkzf@hl.mof,下同),经审查后组织实施。已经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的市(地)、县(市),要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制度,在2012年9月底前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需要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的市(地)、县(市),要于2012年10月底前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五)做好会计档案移交工作。凡涉及退回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的,财政部门要清理预算单位往来款项,结清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在移交时,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资料登记造册,编制交接清单,载明结账和交接日期等,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分别留存备查。

(六)严格检查验收。建立情况报告机制。2012年7月开始,各市(地)、县(市)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建立考核验收机制。2012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市县改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改革不到位的市县,责成省财政厅约谈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并督促重新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要于2012年12月底前,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目标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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