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 时间:2018-11-07 点击数:

东北石油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收费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含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单位)。

第三条 学校收费坚持合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上缴省级财政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收费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收费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全校收费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收费项目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收费项目管理制度,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项目申

报、审批工作,按审批标准进行收费公示,定期到大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其年审工作。

(三)对收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收费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收费项目的审批

(一)学校各部门收费项目必须报财务部门审查。

(二)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相关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审,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培训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经国家批准的新增设专业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认:

教务部门提供教育部批准的新增专业文件,财务部门根据文件规定,与教务部门和相关院系测算收费标准,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2、学校审批后以文件的形式上报省教育厅。

3、财务部门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审定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定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4、财务部门根据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公示。

5、住宿费、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参照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认。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由发生此项收费的相关单位向财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等。

2、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3、财务部门将学校审定通过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同服务性收费。

第十二条 培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一)校内各单位以学校或学院、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向其收取培训费用。

(二)培训费具体标准有文件规定按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需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三)举办培训的单位应向财务部门报送培训材料,包括培训名称、时间、地点、人数、收费标准,有合同的附上合同。

(四)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财务部门将学校审定通过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第四章 收费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将新生信息以及因专升本、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学生变动信息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将学生学分信息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减免、缓缴学费信息,负责贫困生减免缓缴学杂费条件的审定报批;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是组织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十八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培训费的收取单位,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由收取单位和财务部门协商收费程序。

第五章 收费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制作专用银行缴费卡。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生就业处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数据给财务部门与银行,银行制作好专用缴费卡后,返回学生帐号信息给财务部门,待财务部门核实后,银行将专用缴费卡和学生帐号信息返回给招生就业处。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在新生报到前15日,提供准确的新生信息给财务部门,宿舍管理部门于新生报到前一周提供住宿信息给财务部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三)公布新生收费信息。财务部门在集中收费期对新生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同时财务部门网站公布新生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招生就业处于放暑假两周前将转专业、降级等学生变动名单信息提供给财务部门。

(二)学生管理部门于新学年开学两周前将在校生住宿费信息提供给财务部门。学生信息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学生,电子文档中学生的学号、姓名按照财务部门下发的学生字典制作。

(三)公布收费信息。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在校生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四)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程序:二级院上报由学生书记签字盖章批准的名单,经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管理的院长签字盖章批准,由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对在校生住宿费进行调整。在校生原则上必须住在校内公寓,如果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经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学生缴费减、免、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费减免由学生部门归口管理。学生部门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学费减免工作,将经财务主管校长审批的《学生减免明细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对学生学费进行减免。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应协助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将

到帐的学生贷款信息及时整理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将学生贷款收取学生欠费,余款退入学校专发建行卡中。

第七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降级、转专业、结业、延期和受处分毕业生的缴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处理。按照省物价[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退学学生须持学籍科开具的退学通知单,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处理。参照退学情况处理。休学学生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复学后所在班级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执行。联合办学学生按联合办学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学校退学文件时间与学籍科开具的休退学通知单上的时间中较早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转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二十七条 降级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联合办学学生按联合办学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油田合作班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结业学生、延期毕业和在毕业学年受处分学生的收费规定。按国家规定收取每科考试费120元。由二级院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教务处审核盖章。

第八章欠费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对开学超过一个月不能足额缴纳学费且屡次催交而不交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籍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学院接受报到,但不予注册,欠费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可参加学校所组织的各种考试,但考试成绩暂不记入学分,待交清各项费用后方可获得该学分。

(二)毕业时欠费,由财务部门向学生管理部门提供欠费名单,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未申报批准而擅自收费的单位及个人,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及个人,一律按违纪处理,由学校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如果与国家有关制度和法规相背,以国家制度和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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