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油校发[2015]45号关于东北石油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计划财务处 时间:2015-09-18 点击数:

东油校发[2015]45号

关于印发《东北石油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票据领购、使用、核销等管理,学校制定了《东北石油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并已于2015年6月25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全校,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石油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东北石油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

存档共印6份

附件:

东北石油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使用和销毁收费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由学校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包括非独立法人核算单位等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校内结算票据等。

第二章 票据的领用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票、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归档、销毁等工作。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五条票据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要有专人管理票据,领购的票据要妥善保管。使用时,使用人要向管理人签领,以分清责任。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调动的,要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包括移交时间、票据的种类、数量,并由移交人、接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单方签字,加盖公章。移交清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部门存档一份,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各单位领用票据实行分次限量制度。各单位首次领用票据,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物价部门批复的

收费许可。

第七条各单位领用票据时需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票据领用审批单》,并进行登记,逐单位、逐本登记起止号码、数量。购领时必须带齐前一次购领的专用票据存根,并上交存档,凡发现存根不齐或不按规定开据的,不得再购领。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学校各类收款应向付款人或交款人开具作为收款凭证的发票或票据。无收款业务不得滥开发票或票据,收取钱款必须开具发票或票据。

第九条各类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开票内容一直,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虚开收费票据,扩大收费票据开具范围。

第十条各用票单位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写,开票日期、缴款部门(人)、收款(费)项目、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栏目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数目符合规范,字迹工整,全套一次性复写,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票据需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对于填写错误的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或撕毁。对于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留联次,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各用票单位在收到款项并开具收费票据后,应凭票据入账联及所收款项性能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开票人对自己开具的票据承担直接责任,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票据使用承担领导责任。严禁代开、出借票据和拆本使用票据。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四条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每季度末,各类票据领用单位对领用票据进行盘点,确保所有票据收入款项已经上缴学校。未使用完毕的空白票据,如需继续使用则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已使用完毕票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空白票据,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票据缴销审批单》办理核销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单位,暂停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计划财务处处理。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缴销并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的收费票据,其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销毁。与票据领用、缴销有股的凭证、账册保留十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假收费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学校没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或者存在公款私存行为的单位,由学校纪检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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